一、家庭的出现、含义和特点
(一)家庭的出现及其含义
家庭并不是人类一出现就随即产生的。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是没有“家庭”存在的。当时的社会,只有氏族部落的人们在一起共同生活,呈现的是一种原始共产主义模式,即部落的全部人、物、财产等归全体部落人群所有。原始人类以群居方式生活,男女繁衍的后代也全部属于部落,孩子不属于某一个人或者某一对“夫妇”,所以,当时绝大多数孩子只知道母亲是谁,并不知道父亲是谁,因此古书中有“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记载。进入原始社会中后期,特别是原始社会的后期,随着生产水平的逐渐提高,原始人类开始使用一些简单的工具进行围捕活动,有了最初的耕种养殖活动,其劳动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劳动成果也比原来多了,部落中开始有了剩余产品,如此便逐渐产生了私有意识,配偶、子女也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有相对稳定的配偶、孩子的“家庭”才逐渐出现。
现代社会学认为,家庭是社会最微小的细胞,“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1]。之所以说家庭是“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是因为家庭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与其他社会组织形式在许多方面既有共同之处,又有着极明显的区别。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作为社会组织形式之一,家庭与其他社会组织形式一样,是一种自愿加入的、有一定共同目的或者说有共同奋斗目标的社会组织。家庭与其他一般社会组织形式的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个小家庭的组成,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虽然与很多因素有着密切的关联,如两个想要组成家庭的人,在政见、信仰、世界观、人生观、生活观、性格、家庭背景、相貌、身高、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彼此是否能够接受、彼此是否能够相融,特别是个人政见、信仰等方面因素,这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或者在一些国家和民族中是非常重要的择偶条件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在大多数时期和大多数国家及民族的婚姻中,男女双方是否互相爱慕则变成是否可以组成家庭最重要的前提和基础,在此基础上再缔结婚姻关系,组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相对比较稳定的社会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