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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标准和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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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医疗费

1.医疗费的概念和计算标准

医疗费是指学生在受到人身损害后接受医学检查、治疗与康复而支付的必要的医疗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赔偿计算标准: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

其中,康复费是指为了使受害人遭受损伤的人体器官功能重新恢复,而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指为使受害人的器官功能重新恢复而发生的训练费用,一般包括物理疗法、语言疗法以及作业疗法中的功能训练所产生的费用。后续治疗费是指受害人经一次性治疗不能完全治愈,需要多次治疗而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