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和政府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全社会公共安全工作的重点,各地不断加大学校安全工作预防和处理新机制的探索力度,在学校安全事故防控方面凝练出新的工作理念,取得了一些新经验和新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各地出台了一批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国家出台“学前教育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自2002年9月,教育部颁布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后,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安全事故中的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处理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2006年6月,教育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首次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列为政府多个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以文件精神为指导,多部门联动、综合施治,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全国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纷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出台了一批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2001年7月1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10月11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12月20日,该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2003年6月16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武汉市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细则》;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2003年11月6日,该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1月19日,该条例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2007年5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教育厅实施细则》,共分9章85条,包括总则、事故的预防、事故的责任、事故处理、事故报告和统计、行政调解、事故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附则,详细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一系列具体操作性问题,为其他省市在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方面提供了很好的制度性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