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二、幼儿园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法定程序

字体:16+-

一直以来,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都是学校工作的重点,特别是幼儿园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更是学前教育领域工作的重中之重。经过对学校安全工作长抓不懈的努力,各地政府和教育工作者已充分认识到学校安全工作必须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施治、依法治理”的工作方针。这一方针要求广大学前教育领域的管理者和教职员工结合各地幼儿园安全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幼儿园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确实保障幼儿、教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幼儿园安全事故预防的法定程序

根据我国《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及部分省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幼儿园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法定要求如下。

幼儿园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育教学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以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幼儿园还应当对教师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业务培训,指导和督促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学活动特点,对学生进行相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安全及自救自护教育。学校的教育课程应当包括安全教育的内容。

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幼儿园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配备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提供必需的人员、经费保障;幼儿园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亦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