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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前教育法规体系建设是健全和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础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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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中,教育必须被纳入法治化建设的轨道。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呈现纵向和横向的二维结构。纵向是以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为依据,主要表现为教育法体系的形式结构;横向是以教育法的具体调整内容为依据,主要表现为教育法体系的内容结构。我国教育法的形式结构依据创制机关和效力等级可分为: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我国教育法的内容结构按照教育法的调整内容分为:一是教育基本法,即《教育法》(已颁布);二是义务教育法,即《义务教育法》(已颁布);三是职业教育法,即《职业教育法》(已颁布);四是高等教育法,即《高等教育法》(已颁布);五是成人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六是学位法,即《学位条例》(已颁布);七是教师法,即《教师法》(已颁布);八是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目前,我国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宪法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条款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学前教育”“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九条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教育法律中关于幼儿教育的条款

《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明确已将学前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制度,并规定为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明确了该法适用于在幼儿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因此其关于教师权利义务、资格与使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等的规定,都是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及幼儿园的教师应遵循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