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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前教育法规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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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前教育法规的研究对象

任何一门独立的学科,都具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无论哪一门学科,其研究对象一般是指该学科研究所针对事物的现象及该现象与相关事物发生关系所特有的事物运行规律。对一门学科研究对象的界定不清晰、不全面,将会导致这门独立学科的根基不稳定,也难以划分该学科与相邻学科的界限。

学前教育法规的研究对象是以法学和学前教育学等相关学科为基础,研究学前教育法律现象、学前教育法律关系及其运行发展的规律。学前教育法规研究应当强调其研究的理论性和应用性价值,以指导学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办事,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在法治化轨道上健康发展。

(二)学前教育法规的研究内容

从学前教育法规研究的具体范围来看,学前教育法规的研究对象不是某一部专门调整学前教育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而是由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有关学前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精神和相应内容所构成的广义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其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研究学前教育法规学科建设的基本问题。学前教育法规作为一门学科建设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学科性质、学科地位、学科功能、学科研究的对象和方法、学科研究的意义以及学科产生和发展的历程等基本问题。

第二,研究学前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问题。学前教育法规作为一门学科,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学前教育法规的基础理论问题,主要包括教育法规与学前教育法规的概念、教育法规与学前教育法规的特征、学前教育法律规范体系、学前教育政策与学前教育法规、我国学前教育的性质、功能的政策、法规相关规定、学前教育法律关系、学前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二是学前教育的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我国现行学前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等;三是学前教育的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主要包括我国学前教育管理的政府职责、学前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问题、学前教育法律救济等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