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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基本发展历程(1949—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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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一个崭新的社会主义国家屹立于世界,中国从此迈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时期。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同样也进入了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并在初等教育司内下设幼儿教育处。幼儿教育处是新中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首次设置的学前教育行政主管机构,主要负责总结老解放区开展托幼、保育儿童工作的经验,同时逐步开启社会主义性质的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并调整教育部相关机构,将幼儿教育处单独设为教育部的一个直属部门。自此,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在中央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进入了较快的发展时期。

1951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新中国第一个学制改革政策法规,即《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该文件明确规定“实施幼儿教育的组织为幼儿园。幼儿园收三足岁到七足岁的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幼儿园应在有条件的城市中首先设立,然后逐步推广”,并以法令的形式确立了幼儿园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幼儿教育在我国学制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为今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一时期,1952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幼儿园暂行规程》,对幼儿园的任务、目标、学制、设置、领导、教养原则、教养活动项目、组织会议制度、经费、设备等,分为七章做出了规定;1952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从使幼儿获得全面发展的教养原则,对不同年龄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和教育要点做出了规定,并在幼儿园教育活动项目上对六类教学(体育、语言、认识环境、图画手工、音乐、计算)的目标、教材大纲、教学要点和设备要点做出了规定,使幼儿园教学体系的学科理论和实践有了明确的指导;1955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工矿企业自办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的决定》,奠定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学前教育以单位供给制为主要特征,业务上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的格局;1956年2月,教育部等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明确规定“托儿所和幼儿园应依儿童的年龄来划分,即收三周岁以下的儿童者为托儿所,收三至六周岁的儿童者为幼儿园”,提出全国保教工作要遵循“全面规划,加强领导”“又快、又多、又好、又省”的方针,积极发展托儿所和幼儿园;1956年11月,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幼儿园幼儿的作息制度和各项活动的规定》,要求全国各地幼儿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贯彻全面发展的幼儿教育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