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全面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伟大历史转折时期,教育工作也进入了全面恢复、健康发展的时期,学前教育事业走上了恢复振兴、全面发展的轨道。
1978年,教育部在普通教育司设立幼教特教处,负责直接领导全国幼儿教育工作。1979年3月29日,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恢复。1979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十分重视发展托儿所、幼儿园,加强幼儿教育”。1979年7月21日至8月7日,召开全国托幼工作会议,会议做出由国务院设立“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要求各省(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托幼工作领导小组,以保证全国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部署在各省(市)能够得到贯彻执行。1982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提出“要注重发展学龄前教育”,明确提出“六五”期间幼教事业的发展指标为,从“1980年1151万名入园的幼儿数增加至1985年的1800万名”,但因国家机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幼教事业的发展,直到1990年以后,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部分地区、县均设立了儿童工作负责协调机构,学前教育领导机构才得以健全。
1979年11月,教育部颁发的《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对城市幼儿园举办幼儿教育的方针、目标、内容和制度做出了较详尽的规定,要求尽快恢复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1981年,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作为“各类幼儿园进行教育工作的依据”,要求各地幼儿园结合实际积极试行。同时,教育部委托上海市组织编写幼儿园教材。自此,幼儿园教育活动有了基本的规范要求。1983年9月,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指导了农村幼儿园规范幼儿教育的发展。198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的通知,该文件将发展托幼事业提到与民族素质密切相关的战略高度,推动了一系列部门规章的出台,这些部门规章主要有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教委颁发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等,从而使得这一时期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建设的针对性、现实性明显增强。1989年6月,国家教委颁发了《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1989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学前教育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91年6月,国家教委颁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1995年,国家教委等部门颁发了《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等。至此,我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步入了正轨,且取得了初步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