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幼儿园法律地位概述
一、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含义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成立后,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2016年1月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由此,幼儿园的法律地位是指幼儿园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设立,从而获得法律认可的主体资格,具备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和法定承担义务的能力。其含义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幼儿园的法律地位由法律赋予
1.幼儿园的民事法律地位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因而,幼儿园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幼儿园的依法设立可以让其获得“法人”这一主体资格,使其能够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1)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2017年3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就是说,幼儿园通过依法设立行为,取得了民法上所认可的独立的法律人格,具备了法律赋予其从事学前教育活动的相应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