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事业的公共性
幼儿园是我国《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而教育事业属于国家公共事业服务的范畴,因而幼儿园所开展的教育活动具有公共性的特点。
第一,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机构,其依法设立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遵循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的国家教育方针。
第二,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都要求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活动应着重培养幼儿的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中注重安全和卫生保健;不得出现违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学前教育活动的开展是对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宪法》第四十六条、《教育法》第九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以上规定充分说明,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的教育实施机构,其依法实施教育的行为充分保障了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二)机构性质的公益性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幼儿园都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从幼儿园登记注册的法人类型上看,所有公办幼儿园都应当登记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幼儿园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可以登记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等;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从各类法人的定义中不难看出,登记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幼儿园,其性质都是非营利性的,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