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园园长的法律地位
根据《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幼儿园园长由幼儿园的举办者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幼儿园园长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保育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是幼儿园的行政负责人。
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条规定:“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第三十九条规定:“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二)幼儿园园长的职权职责
《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