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关于“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
对于“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应当主要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由此,“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是指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园幼儿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此处的“幼儿”是指正在各级各类幼儿园、托幼机构、早教机构等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幼儿。《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条规定:“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到2009年,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0.9%,幼儿在园人数达到2658万人;到2015年,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幼儿在园人数达到3400万人;到2020年,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幼儿在园人数达到4000万人。值得一提的是,制定《规划纲要》时,我国尚未出台放宽计划生育的政策和全面放开生育二胎的政策。预计未来几年,出生的幼儿人数会有一定数量的上升,入园幼儿的人数亦会有相应数量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