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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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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的实施对违法者本人以及其他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教育法的教育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教育法将国家关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意志和基本要求纳入教育法律规范,通过教育法律法规的广泛学习,使教育从业者增强法律意识,不断将教育法律意识内化为自身的教育思想意识,并且通过自身的教育活动得以贯彻实施,实现依法治教的目标。该层面的教育作用是将教育法的基本要求内化为教育主体的自觉行为,通过教育主体的自愿遵守,极大地提升其遵法守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是国家积极倡导和支持的。另一方面,通过教育法的实施,对遵纪守法、依法办学者给予支持、保护和奖励,对本人和他人起到激励和模范示范作用;通过对违反教育法行为者的惩罚,警示违法者本人和他人,违反教育法的规定从事教育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编、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