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取样观察法的定义
事件取样观察法也需要预先选取行为或事件作为观察样本,但它与时间取样法不同,它的测量单位是行为事件本身,而不是行为所发生的时间间隔。运用事件取样观察法,研究者须等待所选行为、事件的发生,然后做记录,侧重事件的性质、过程及起因如何等,可以是叙述式的观察记录,也可以做编码记录。时间取样法与事件取样法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时间取样法获取的资料重在事件行为的存在;而事件取样法则着重于行为事件的特点、性质,以此作为观察者注意的中心,而时间在这里仅仅是说明事件持续性等特点的一个因素。事件取样观察法不受时间的限制,因而可以研究的范围更广泛。
达维(Helen C.Dawe)对学前儿童的200例争执事件的研究分析,是在自然情境中运用事件取样技术的早期经典性研究。这项研究是在保育学校,在自由游戏时间里,对儿童自发发生的争执事件做了观察描述。时间自1931年10月19日至1932年2月19日。观察对象为40名2~5岁的幼儿,其中19个女孩、21个男孩。
运用事件取样观察法,也需要预先确定目标行为,如观察研究“争执”行为,要对它下操作定义。研究者还要预先考虑观察记录所需的内容。例如,观察“争执”事件,需要记录这样一些内容:争执发生前的情景,各种争执的行为类型包括攻击者、卷入者、攻击性行为、报复性行为等身体的与言语的活动,争执持续时间,行为结果及其之后的反应等。要求尽可能记录幼儿之间的真实谈话。观察者在观察现场等待着争执事件的发生。当它发生时,秒表立即开始计时。
这是达维的研究报告中的一部分内容:
“在40名幼儿中间,每小时要发生3~4次争执。这些争执都很短暂,平均不超过24秒钟。在200次争执中,只有13次超过了1分钟。室内的争执持续时间比室外的要短,而且都被教师及时地制止了。与男孩子相比,女孩子很少卷入争执,攻击性水平也较低。争执常常发生在不同年龄、相同性别的幼儿之间。然而,一旦男女幼儿之间发生争执,却只有三分之一能够像相同性别幼儿间争执那样得到和平解决。随着年龄的增长,争执行为的出现有所降低,而攻击性行为的程度和报复倾向都有所增长。在大多数的争执中都有为了占有某种物品而发生的争执,几乎所有的争执都伴有动作,诸如冲击、推、拉等。尽管有时在争执中也会出现哭泣和阻止等有声的情况,但无声的争执占主要地位。大部分争执是由参与者自行解决的,往往是年幼的幼儿被迫服从年长的幼儿,或是年长些的幼儿自愿退出争执。在四分之三以上的情况下,幼儿在争执发生之后,能够迅速复原,很快就显得很兴奋,而不是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