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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取样观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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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取样观察法的意义

时间取样观察法是专门观察和记录在特定的时间内发生的特定的行为。即,在一个确定的较短的时间阶段里,选择一定的行为事件样例或样本进行观察,将儿童在每个时间段内的行为事件看作他们通常行为的代表。时间取样法对行为的记录不是描述性的,而是在对行为编码的基础上,记录行为是否呈现、呈现的频率及持续时间。因此,人们认为,它是一种测量行为的方式。

时间取样观察法有两个限定条件:一是所观察的行为必须是经常出现的,频度较高,每15分钟不低于1次的才适于运用时间取样法来研究;二是必须是外显的容易被观察到的行为。

运用时间取样观察法,研究者需要预先选择所要观察研究的行为——目标行为,并对行为进行分类,规定操作定义,在此基础上编码。所谓操作定义,是指:把必须观察或测定的行为或活动给予具体而详细的说明、规定,确定一个行为或现象的测量与观察记录的客观标准,即观测指标。这样,一方面便于观察人员对所观察的内容作出客观判断,减少观察的主观性;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共同指导语”,使观察人员在对行为术语有共同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操作和测量,同时有利于研究的重复验证。例如,有的研究者在研究儿童的注意力过程中,需要对一个大班幼儿在一堂活动中注意力变化情况特别是幼儿“注意力分散”进行观察。将“注意力分散”的操作定义规定为:“手、脚的小动作,视线指向不应该看的地方,面部表情呆滞。”可见,取样方法具有一定的实验因素,通过对所要研究的对象下操作定义实现控制条件,增强研究的实验性特点。又如,研究亲社会行为,规定操作定义:试图满足另一个人的需要,从身体上或情绪上给予支持,包括安慰、分享、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