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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数学、物理和化学式、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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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学、物理和化学式

正文中的公式、算式或方程式等应编排序号,序号标注于该式所在行(当有续行时,应标注于最后一行)的最右边。

较长的式,另行居中横排。如式必须转行时,只能在+,-,×,÷,<,>处转行。上下式尽可能在“=”处对齐。

示例1:

-1

示例2:

-2

示例3:

-3

小数点用“.”表示。大于999的整数和多于三位数的小数,一律用半个阿拉伯数字符的小间隔分开,不用千位撇。对于纯小数应将0列于小数点之前。

示例:应该写成94 652.023 567;0.314 325

不应写成94,652.023,567;0.314,325

应注意区别各种字符,如拉丁文、希腊文、俄文、德文花体、草体;罗马数字和阿拉伯数字;字符的正斜体、黑白体、大小写、上下角标(特别是多层次,如“三踏步”)、上下偏差等。

示例:I,l,l,i;C,c;K,k,κ;0,o,(°);S,s,5;Z,z,2;B,β;W,w,ω。

(二)计量单位

报告、论文必须采用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中位》,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执行。使用各种量、单位和符号,必须遵循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单位名称和符号的书写方式一律采用国际通用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