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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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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的含义

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卫生监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对健康权与合法权益的保护性、法定性与授权性、行政性与技术性、广泛性与综合性、强制性与教育性。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对托幼机构建筑、设备、托幼机构集体食堂和儿童集体用餐、饮用水、教学过程、玩教具、儿童健康管理、传染病防治等托幼机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活动。其目的是促使托幼机构明确其卫生职责,规范行为,纠正卫生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幼儿身心健康,使托幼机构卫生管理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自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专有《蒙养院章程家庭教育法章程》部分)开始,我国学前教育法律法规进入了漫长的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发展速度逐渐加快,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严格规定托幼机构在生活、饮食、健康检查、疾病预防、卫生、安全、建筑设计、生活用房和其他设施等方面要求的政策性文件。1985年12月,卫生部印发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标志着我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二、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的功能

(一)制约功能

通过卫生监督行为对托幼机构卫生权力的限制和在具体卫生行为上的制约,及时地纠正托幼机构在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等方面出现的偏差,从而实现托幼机构卫生环境良好,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目标,体现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