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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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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统计报表

卫生监督统计工作是卫生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完整、准确、及时的卫生监督信息是各级卫生部门决策者制订各种卫生监督计划的重要条件,而全面评价各级卫生监督统计工作,则是保证卫生监督统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步骤。卫生统计报表是我国卫生监督和疾病防控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2002年为适应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卫生部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2007年为适应进一步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卫生部对2002年制定的《中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卫生部重新修订的《制度》由《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四部分组成。新的《制度》实行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卫生统计报表有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和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全国卫生统计报表由卫生部统计机构审核,经卫生部批准颁发,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地方卫生统计报表由地方卫生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并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卫生部《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的要求,对本辖区范围内托幼机构卫生情况的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统计报表。统计报表的填写方法,数据的核实、整理、修正和分析等都有严格规定。

关于学前儿童卫生工作的全国性报表主要有“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0~4岁儿童死亡监测表”。但受学前教育被长期边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尚没有针对托幼机构的全国性卫生统计报表,这给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统计工作的统一性、规范性带来一定的困难。然而,我国非常重视学校卫生工作,先后颁布了《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1979)、《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198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2)等政策指导学校卫生工作。常用的全国学校卫生统计报表有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的“学校常见病预防控制调查统计表”和“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统计表”,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和学校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汇总表等。因此,在当前尚没有颁布全国性的托幼机构卫生统计报表的情况下,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统计可依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并借鉴全国学校卫生统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见表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