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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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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信的概念及特点

证明信是机关、团体证明有关人员身份或某件事情的真实情况时所写的专用书信,证明信通常又简称“证明”。

证明信对所证明的人和事负有一定的法律和政治责任。个人对有关人和事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果未经单位、组织确认其效力并加盖公章,一般不具有证明信的作用,只能作为参考。

证明信的特点如下:

(一)出具者的资格性。证明信的出具者首先要有证明某人、某事的资格,只有具备合法证明资格的单位或负责人,才可以出具证明信。

(二)证明的合法性。在证明者具备合法的证明资格的基础上,证明的行为也必须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出伪证。

(三)认证的凭证性。证明信的作用贵在证明,是持有者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经历或某事真实性的一种凭证,所以证明信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它的凭证的作用。

二、证明信的种类

从写作者来划分,可分为以组织名义出具的证明信和以个人名义出具的证明信。从证明信的用途来看,又可分为作为材料存入档案的证明信、证明丢失证件等情况属实的证明信和作为证件使用的证明信。

三、格式与写法

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证明信,其结构都大致相同,一般都由标题、称谓、正文、致敬语、落款等构成。

(一)标题。顶部首行正中写标题“证明信”,字体稍大。也可视具体情况在“证明信”前加注证明事由。

(二)称谓。标题之下另起一行顶格写受文单位名称或受文个人的姓名称呼(或职务),后加冒号。也可以在标题之下另起一行空两格直接使用公文引导词“兹”引起正文内容,这样就不需要称谓了。

(三)正文。称谓之下另起一行空两格开始行文。如果是根据对方来函开具的证明信,可写“根据你单位函件(××字〔2010〕第××号)要求,现将有关问题证明如下”。正文写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写上“特此证明”四个字,不加标点。也可直接在正文结尾处写出,后加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