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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幼儿园教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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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育的原则是教师在向幼儿进行教育时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是根据幼儿园教育目标、任务和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并在总结了长期的幼儿教育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幼儿园教育原则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教育的一般原则,是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均应遵循的,它反映了教育对所有教育者的一般要求;另一部分是幼儿园教育的特殊原则,是根据幼儿园教育的特点提出来的,是幼儿园教育对教师的特殊要求。

一、教育的一般原则

(一)热爱儿童,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原则

作为幼儿园教育对象的幼儿首先是一个人,是我们社会的一员,他们享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没有对儿童的爱与尊重,就谈不上真正的教育。

1.爱与尊重是教育儿童的前提

儿童虽然年龄小,但是他们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人与人的关系。教师要将儿童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来对待,尊重他的兴趣、需要、情感、愿望等。如果教师的言行中处处体现对儿童的爱与尊重、信任,注意倾听儿童的想法,尊重他们的意愿,就会使儿童意识到他们在这个世界上是有价值、有能力、不可缺少的,从而建立起自信心,获得良好的自我概念,为自身的继续发展奠定基础。反之,教师如果随意呵斥、责备、惩罚儿童,让儿童常常感受到委屈、羞辱,他们便会认为自己是无能的,被人看不起的,从而丧失基本的自尊与自信。这种消极的自我概念一旦形成,将会影响儿童终身的发展。

2.保障儿童的合法权利

儿童是不同于成人的正在发展中的社会成员,他们享有不同于成人的许多特殊的权利,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受抚养权、发展权、参与权等,这反映了人类对儿童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认可与尊重。但是,儿童毕竟是稚嫩、弱小的个体,他们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还必须通过成人的教育和保护才能实现。家庭、学校、社会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教师不仅是儿童的“教育者”,也应当是儿童权益的实际维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