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基本特征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狭义的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还应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劳动规章,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其他规范性或准规范性文件。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劳动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
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释放其脑力和体力的劳动能力以从事物质创造和完成其他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支配和使用其掌握的生产资料,有偿使用劳动者。
2.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所谓实现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参加到某一用人单位中去劳动,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不是劳动者同自有的生产资料结合。强调劳动过程,就是强调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生产过程,从而与物物交换的实现过程相区别。一般来说,物物交换的关系属于民法的范畴,与劳动过程没有直接联系,因而不受劳动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