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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身体卫生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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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由空间和时间组成的四维结构中,民众是活动的主体,民众的身体是一切事件的生发点,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存在,却又长久以来为研究者所忽视。身体是人的生物性存在的基础,又是文化性和社会性承载的主体。人的身体不仅是自然发展和个人意志的结果,还受到特定社会和文化的规制与形塑。身体的物理性质是客观基础,但社会性质在对身体的理解上起着更具决定性的作用,即“社会身体制约着我们对物理身体的理解”[1]。因此身体成为时间、空间以及各种社会主体共同作用和交互影响的对象,既被各种权力所控制,又被赋予各种权力。

在近代中国的民族国家话语论述及实践的支配下,国民身体被要求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形塑,创造出具有普遍化和一致性的形态,以符合“富国强种”的需要。卫生知识能对身体产生直接的作用,又是促进国富民强的关键因素,因此成为评判身体符合民族国家要求与否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