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国北京犯罪问题研究

第三节 破坏家庭罪

字体:16+-

一、略诱与人口买卖

略诱是指胁迫或拐骗妇女儿童,“刑法上略诱罪以对于被诱人施用强暴胁迫或诈术为其构成要件”[200]。有意思的是被略诱者在略诱案中展现了不同的诉求。如秦周氏被邻人王某诱拐,在北平生活过度,但不愿回秦家。[201]秦周氏的案例表明,女性在略诱中,并非完全被动和无知,部分略诱案显示略诱的发生与女性的解放相关。

民国时期西方的一些思想已深入人心,社会改良者号召妇女解放,宣传婚姻自由,对于生活在下层的妇女来讲,婚姻仍然秉承着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于不能主导自己婚姻的年轻女性来讲,婚姻自由没能改变她被主宰的婚姻状况。憧憬婚姻自由的年轻女性对自己的婚姻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不满,为了追求所谓的“爱情”,不谙世事的她们很容易被一些有心者的甜言蜜语打动,从而与之私奔、姘度。然而与期望截然相反的现实显示大多数因追求“爱情”而被略诱的年轻女性要么被“爱人”价卖与他人为妾,要么被卖到娼寮为妓。

经济上的诉求,也是女性容易被诱拐的主要原因。阎荣氏经佣工店介绍,给人佣工时与换洋火的常李氏时常见面谈话。常李氏屡次说,给人佣工得不了多少钱,不如跟她去,可代为找一富户,当老妈每月可得十几元钱,阎荣氏颇为动心。因作佣工辛苦,阎荣氏常换工作。最后阎荣氏被常李氏的巧言打动,辞工搬到常李氏家中,不料当天晚上常李氏即让阎荣氏同她儿子常春荣睡觉,并令阎荣氏称她为婆婆,其子为男人,以避人耳目。阎荣氏虽不愿,但被逼无奈只得依从。在常李氏家住了八九天后,常李氏白天就将她送到棉花八条九号高史氏家的暗门子里卖**,让她赚钱养活常李氏,夜晚回去将所挣的卖**钱全部上交,连阎荣氏佣工所挣得的七元也被常李氏搜去。常李氏与其子常春荣商议将阎荣氏带到张家口价卖,为使阎荣氏甘心前往张家口,不致生事端,常春荣说愿给阎荣氏家40大洋,阎荣氏知道要将她价卖,内心害怕,不敢再回常李氏家,就在高史氏家住宿,常李氏也未寻来。直到阎振常同石彭氏到高家找阎荣氏,阎荣氏遂同其叔公将高史氏扭住,带往警察局并将常李氏控告。[202]阎荣氏因困苦的生活,轻易被常李氏展示的前景打动,在这个案例中,阎荣氏不耐吃苦,也是她容易诱拐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