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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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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犯罪主要包括伤害、杀人、掠人勒赎、强奸等罪。人身犯罪的性质比较严重,也称暴力犯罪。

一、杀伤

杀伤指的是杀人和伤害两项罪名。从第一章对1933—1935年北平新受徒刑、拘役罪名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监人犯犯杀伤罪的比例并不是很高。在对1172个在监人犯的罪名统计中,包括行劫杀人,共有102人犯杀伤罪,占总人数的8.7%。[144]报刊对杀人和伤害案件的报道是比较多的,这可能是因为杀伤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比一般的财产犯罪要严重得多。故杀伤案件多见于报载,而其他类型的犯罪篇幅较少,有时往往不见报道。

1.偶发性的杀伤案件

北平人因口角等细故引发的杀伤案件日有所闻,仅1936年9月20日一日之内就发生四起凶殴。在各类杀伤案件中,有因欠款而引发的案件。例如,郭俊年时年40余岁,北平人,前曾在某校充当书记,现在赋闲,发妻唐氏,年43岁,膝下有四子一女,一家生计全赖唐氏替人洗衣做饭,赖以维持。郭某有一个朋友叫吕国才,在鼓楼大街草场开茶馆为生,1933年冬天,郭某向吕国才借了大洋数元,一直没有还上,吕国才屡次要求郭俊还钱,郭某每次都说手中困难,无法支付。吕国才也拖欠他人欠款,借款人屡次向他索要。因借款人索款,吕被逼无法,于1934年4月3日上午6时,身藏菜刀一把,去郭某家中索款,而郭某仍一味支吾,二人由口角发生冲突,吕某情急之下,由腰中拔下菜刀,向郭某砍去,郭某面部和左臂被砍伤,血流如注,伤势严重。随后,吕被闻声而来的巡警抓获。[145]还有因口角导致的杀人案件。例如,秦凤林以卖猪头肉为生,1930年7月17日,常德启买了三大块猪头肉,因嫌少与秦凤林口角。秦凤林当即添肉两片,常德启却将肉扔在秦凤林木柜上,并向其谩骂,秦一时气愤,顺手用切肉刀,将常德林右膀及头项砍伤,常德林当时身死。[146]有因做工引起的纠纷。例如,李进忠是鸿庆永煤铺伙计,1931年2月26日赶车人郭培尧为煤铺运送红煤,事后因煤短少,李进忠将脚力钱扣抵偿还,郭培尧不允致起争执,李进忠用扁担将郭培尧胳膊打伤甚重。[147]还有夫妻之间因闲话而引发的案件。例如,郎景忠以木匠为业,在外做工,家中只有发妻姜氏一人,姜氏时年26岁,无事爱在门前闲站。有邻居与郎景忠不睦,在外扬言,姜氏与人调情。郎景忠闻言,信以为真。回家时,正看见姜氏在门前站立,疑她和人定约。郎某回家追问,姜氏理直气壮,大骂不休,郎景忠抄起铁斧,将姜氏头部和右臂砍伤。[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