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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产犯罪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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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王才与刘顺、李玉山、毛七、周永和五人商量往北抢劫,五人在朝阳门外大桥东北王爷坟地方会合。毛七持手枪,周永和持尖刀,行至东直门外西八间房地方,见一住户房屋整齐,商妥可抢,惟彼时天气尚早,五人仍向北游行,商定夜间到该住户家抢劫。日落时,五人由北返回,行至六一大道上见由西走来一个携拿白布包袱的行人。五人一起上前将他拦住,用枪、刀威吓不准声张,将事主揪至道旁内将包袱抢夺到手,从事主身上搜出一个青布褡裢,内有现洋一元,铜圆数十枚。将事主身穿的蓝布大褂、大棉袄、白布小褂剥下,将鞋帽、腰带、围巾等物搜抢完毕后将事主用麻线捆绑,用他的腿带将双目勒系,待半夜时才放事主离开。五人至西八间房路西住户门首,拥开篱笆街门,进院踹开西房屋门进入屋内,见一个年老女事主和一个小孩从**惊醒,毛七、周永和用枪、刀威吓并踢打事主,逼要钱财。五人搜翻箱柜抢得衣饰、棉被、锡器、米面等物,分携逃走。原计划第二天在刘顺家分赃,等到上午十点多时还未见毛七、周永和回来,情知有异,刘顺与王才商量逃避。二人及其妻子携带赃物在崇文门外巾帽胡同隆庆西栈住宿,不料周永和因当赃犯案,侦探在巾帽胡同将二人抓获。毛七、刘顺、王才、安亭山、李玉山被捕后,经警备司令部审讯,判处死刑,1930年4月1日执行枪决。[76]

王才从1929年10月开始迭次在四郊抢劫,其生活用度完全依赖抢劫的收入。从抢劫的过程看,一般抢匪抢劫的时间多是在三更时分,抢匪在入室后,首先用武器威吓事主,将事主捆绑后,索要钱财。抢匪在抢劫时会用伤害事主身体的方式来使事主屈服,但是王才的案例表明,即便是搜抢到财物后,抢匪也会对事主进行身体上的伤害。王才等人的抢劫有时会提前确定目标,有时抢劫目标是随机的。抢劫完后,抢匪会很快分赃,一般会采取平均分配的形式,但是握有手枪的抢匪会拥有更大的话语权。鲍殿忠在早期的抢劫中,扮演了头领的角色,由他来对抢来的赃物进行分配,鲍殿忠显然没有按照平均的原则分配赃物,他的这种分配原则引起了其他人的不满,所以在之后的抢劫中,鲍殿忠被排出这个抢劫团体。抢劫团体对成员的管束是很松散的,即使是更大的抢劫组织,也是如此,这种松散的组织虽然降低了匪徒之间的合作,但在对抢匪的清剿中,起到了“保护”作用。抢匪是合则聚,不合则散,此处清剿,即改投别处,成员和成员之间往往不知根底,即使将其抓获,也很难将其余的抢匪姓名审获。由于钱财得来容易,大部分劫匪过的是一种得过且过的生活态度,一旦钱财花光,很快就会再次行抢。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抢劫者以求财为目的,但是暴力已经成为一种主要的威吓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