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
中国的刑罚学主要诞生在清末司法改革,在20世纪20年代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涌现出了一批杰出的学者,如孙雄、李剑华、芮佳瑞等人。刑罚是对于破坏法律者的强制的制裁,[1]中国传统的刑罚偏重于肉体刑,以严酷的刑罚威吓人民,从而避免犯罪的可能性。随着西方人道和感化理念的引入,早期的学者们号召监狱改革,强调对在监人犯精神上的改造。[2]他们重新对监狱的惩罚功能作了定义,认为惩罚就是对犯人判处监禁。为此,监狱废止了施行于犯人肉体的刑罚,代之在精神层面对犯人进行改造,监狱“行刑之目的,在化除恶性,养成技能,锻炼体格,使出狱后,回复良民生活,为国家社会有用之人”[3],这种对狱政的改良成为国家重建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4]
民国初期并没有完全废止肉体刑,1914年颁行《易笞条例》,恢复了某些肉体刑,如1916年阎文寿就曾因盗窃玻璃被判拘役30日、笞刑60下[5],但颁行没几年,即行废止,到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已经完全以自由刑来代替了。这一时期的刑罚主要有主刑和从刑,主刑有五刑,分别是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判决的依据是根据罪犯所犯罪行的大小,从刑有褫夺公权及没收。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是最轻微的刑罚,民国时期被判处罚金的人数是比较多的,1934年北平地方法院被判处罚金的人数有5942人,判处金额达84372.6元。[6]罚金的目的有二:“一是保全犯罪者的廉耻,一是重惩犯罪者的贪婪。”[7]从罚金的缴纳情况看,1934年缴纳全额罚金的人数为3345人,金额24814.2元[8],缴纳人数占应缴纳人数的56.24%,缴纳金额占总缴纳金额的29.41%,可见对于大部分判处罚金的人来说,罚金的金额是无力负担的,对于无力缴纳者,就采取“罚金易服劳役”,即用劳役来抵消罚金。罚金多与拘役或徒刑一起判处,如冯俊因贩卖鸦片代用品被判处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200元。[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