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狱人
民国时期政府重视对在监人犯的道德教育,期望通过在监狱的教育及教诲,使在监人犯在出狱后,不再触犯法律,改善北平的治安,降低再犯率。在监人犯完成监狱的服刑后,并不代表恢复自由,他们必须再次接受审核,监狱会将出狱人发回到北平市公安局,由公安局对监犯再次审核。通常情况下北平市公安局会将其送往教养所几个月,在教养所期满后再次发回到北平市公安局,斟酌情况,予以释放。有时人犯在感化院表现良好,还可以申请提前开释。例如,窃犯张吉祥在感化所已经四月有余,在织布科学习工艺,称他原在天津从事商业,之后因生意失败来平投奔朋友不遇,因环境相逼误入歧途,“今已觉悟前非痛自忏悔”,感化所鉴于他“对于工厂事务莫不协同调理,不遗余力,于公务前途得有裨益之处甚多,屡次恳请提前释放”,殊堪悯恤,请求公安局将他提前开释,以资鼓励。[108]
出狱人在出狱后会置于公安局便衣的监视之下,由便衣警察继续实施监控,除非认为出狱人不再对社会产生危害,监视者才会撤走。当然,碍于公安局的警力有限,并非所有的出狱人都会受到监视,公安局判断是否监视的标准并不是很清晰,可能与监犯的罪行有关。
民国政府极其重视感化,对教诲和教育的作用期望很大,尤其是教诲,教诲被认为是对在监人犯进行改造最有效的手段。在具体的实践中,教诲已经形成了对在监人犯从入监到出监全方位的辐射。教诲师被当成监犯道德的重塑者,在监人犯的赏罚、假释都须征求教诲师的意见。教诲制度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并未取得期望的改造犯人的结果,整个民国时期,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报纸上贩毒、杀人、掠人勒赎等暴力犯罪层出不穷。仅1935年10月公安局办案高达1607起,其中白面鸦片540起,窃盗280起,斗殴杀伤120起,诈欺恐吓42起,赌博40起,奸拐30起,抢劫案8起,贩运军火8起,盗墓5起。[109]在北平的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人数的犯罪者属于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