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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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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数字的来源

犯罪统计源于西方,中国古代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犯罪统计概念。在清末的司法改革中,作为西方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犯罪统计才被引入到中国来。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清朝在1906年将刑部改为法部管理全国民事、刑事、监狱及一切司法行政事务。法部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以及宣统元年(1909年)分别对全国的刑事案件作了统计报告,即《法部第一次统计》《法部第二次统计》及《法部第三次统计》,除法部外,大理院也有一些省的犯罪统计的资料。作为中国最早的犯罪统计,其统计方式还是不成熟的,不论是法部的统计还是大理院的统计都略显粗糙,以法部1909年统计为例,“以上表除大理院及京师初级各厅、东三省各级厅表外俱系本部专据部卷自行编制之表,其外省填注之表因本部具奏时送到者尚甚寥寥,兼之表式未能划一,年度更参差不齐而案由亦节略殊甚”[1],《法部第一次统计》甚至没有按性别对男女犯进行区分。

民国时期的犯罪统计在内容上较清末更加精细,按时间划分可以分成两个时期,民国元年至民国十六年(1912—1927年)的北洋政府时期为第一时期,民国十六年至民国二十八年(1927—1949年)的南京国民政府为第二时期。北洋政府时期由司法总务厅(第五科)编纂有《中华民国民事统计年报》《中华民国刑事统计年报》,及地方省长公署统计处编纂的《政治统计》。其中,《中华民国刑事统计年报》共计有十册,每年度一册,从民国三年(1914年)到民国十二年(1923年),汇集了全国司法部门审理的刑事案件统计资料,其来源主要依据“各地新式法庭的报告,未设立新式法庭的地方以及各县公署都没有编造”[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有司法行政部编著的《民国司法统计》,分别为从1929年到1934年,1936年,从1937年到1939年。[3]还有《三十五年度司法统计年刊》,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民事、刑事、监狱四类统计。民国时期的犯罪统计以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总务厅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行政部的统计最为全面,各地方高等法院也编纂有《司法统计》。“民国时期的司法统计不存在固定周期,无论是全国性还是地方性的统计,大体一至两年一次”[4],在年代上具有“断续”的特征。这些统计存在于整个民国时期,以数据表格的形式记录了民国时期各类刑事司法实践,成为我们研究犯罪问题所依据的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