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人的年龄
民国时期的刑法对于有责任能力的人有明确的规定:“未满十三岁之人行为不罚。但因其情节,得施以感化教育,或令其监护人,保佐人缴纳相当之保证金,于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间内监督其品行。”[26]十三岁以上的人被视为有责任能力的人。之后的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作了较大程度的修正,规定:“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满八十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27]十八岁(包括十八岁)以上的人被视为有责任能力的人。
年龄对于人的智力和身体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大多数犯罪学家的研究也表明,年轻成人的犯罪率远高于其他年龄组的人。那么什么年龄是犯罪最多的年龄呢?民国时期的犯罪学者李剑华对此做了研究,认为犯罪者的年龄“一般以二十岁至四十岁之间为最多,尤其是在三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五十岁以后,精力渐丧,故犯罪的也渐次减少了”[28]。女性犯罪的年龄与男性存在较大差异,一般要比男性稍迟,五十岁以后女性的犯罪人数要多于二十岁到五十岁的女性。也就是说,男性犯罪的最多年龄在三十岁到四十岁,女性犯罪的最多年龄在五十岁之后。
二十岁到四十岁是人一生中的黄金年代,人的智力、体力在这一阶段达到最佳。民国时期的多数犯罪案件中,犯罪者主要依靠的是强壮的身体素质和简单的武器,如枪、棍棒等。在这些暴力犯罪中(主要是伤害、杀人、抢劫、掠人勒赎等类的犯罪),犯罪者在作案的过程中,可以说是“简单、粗暴”,在犯罪之前,没有周全的计划,其犯罪的周期完全取决于将犯罪获得的财物挥霍的周期,即便是性质恶劣的掠人勒赎之类的案件。暴力威慑受害者以达到犯罪者意图的案件构成了暴力犯罪的主要犯罪方式,因而大多数暴力犯罪犯罪者的作案过程都是极其相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