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国北京犯罪问题研究

第二章 犯罪类型分析

字体:16+-

犯罪类型的划分是研究犯罪的重要方法和研究内容。依据视角、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和历史条件的不同,犯罪类型的划分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1)以刑法学之父,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为代表的等人,根据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的大小,把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轻微罪。

(2)以刑事人类学派的龙勃罗梭为代表的等人,根据犯罪人的生理结构、精神能力是否正常为标准,将犯罪人分为五种,先天性犯罪人,习惯性犯罪人,精神异常的犯罪人,**性犯罪人,偶发性犯罪人。

(3)以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及犯罪人类学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加罗法洛为代表的等人,依据有无违反社会性或道德性的标准,将犯罪分为自然犯罪或法定犯罪。

(4)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将犯罪分为财产犯罪、人身犯罪、破坏家庭罪以及人身犯罪。这种犯罪分类是犯罪学研究普遍采用的分类方法,本章即根据这种犯罪分类,通过对犯罪现象的统计研究,阐明各种犯罪类型的特征。

除此之外,影响较大的犯罪类型分类还有:美国学者斯坦利·艾兹恩、杜格·A.蒂默等人将犯罪分为街头犯罪、白领犯罪、无被害人犯罪、有组织犯罪、法人犯罪、政治犯罪。[1]罗贝克和凯德沃莱德按照犯罪模式分为单一模式、多种模式、混合模式、无模式,即职业犯罪。[2]日本学者前田信二郎根据犯罪都市生态学,将都市犯罪分为贫民窟型、无赖型、白领阶级型、病理型、市民型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