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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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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民国期间北京皇城城墙的损毁始于1915年,朱启钤任督办的市政公所为“便利交通”在皇墙上开辟豁口与门洞。该方式持续到1924年,虽然后期豁口工程比较不节制,但总的来说并未对皇墙体系造成严重的破坏,而且也较为科学地解决了道路穿越城墙的问题。但是,从1921年6月齐耀珊担任督办起,市政公所和内务部发现了皇墙砖作为建筑材料的经济价值,便利用修大明濠的机会,或将皇墙划段指定给修濠的承包商,或动用自有的工程队,以取得建筑材料的名义将皇墙一段段拆除。在接下来的6年中,徇私舞弊的情形愈演愈烈,甚至发生内务部与市政公所将城墙整段倒卖以牟利的行为。迫于舆论压力,张作霖军政府总理潘复于1927年8月至9月下令有关人员查办“京师拆卖城垣案”,但由于市政公所不予积极配合,查办者的意外发现——拆卸下的城砖和琉璃瓦,有相当一部分无偿拨给或是售予了政府部门与高级官员,受牵连者包括齐耀珊、任毓麟甚至张作霖本人——导致调查不了了之。截至1927年10月,皇墙已被拆除了8公里多,超过全长3/4。1928年6月,北京降为“北平特别市”,京都市政公所被取消,在首任市长何其巩主政的一年时间里,开展“北平文化游历区”建设,积极制定文物保护法则与规划,并且严令保护皇城城墙;虽然工务局长华南圭屡次提议拆除皇墙取砖修渠,都未能获准。但在何其巩卸任之后的1929年10月,市政府同意了工务局关于继续拆取皇墙城砖、以完成大明濠工程建设的提案,导致1930年年底大明濠完工时,皇墙已经被拆除至只余2公里左右。

皇城城墙在民国前半期的被毁,是北京城市史上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件。其中,市政当局(京都市政公所与继任的北平市工务局)和主事官员(主要有齐耀珊和华南圭)的主观决断应对皇墙的被毁负主要责任。但归根结底,这一事件的发生存在时代背景上的必然性。正如喜仁龙于1924年指出的:“毫无疑问,这种原因是与现代中国政治、社会、经济的一般状况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讲,这些状况不利于古城和古迹的保存。不幸的是当局既缺乏眼光,又缺乏必要的资金。”[127]对于20世纪20年代北京政府财政上的困难程度,沈从文曾有过生动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