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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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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戊戌学会及预备立宪以后的社团相比,这一时期的社团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民间性质,很少官方色彩;二是其成员以新知识界为主体,士多绅少,而且绅也主要是与文教新闻事业有关之人,商或与商、官关系密切的绅较少介入。

清代鉴于明末士林结社干预朝政,造成政局动**,党争激烈,因而严禁集会结社。顺治九年、十七年,曾两度下令,规定:“诸生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并制定出严惩重罚律例,“以后再有这等的事,各该学臣即行革黜参奏。如学臣隐徇,事发一体治罪”[1]。此后士林中只有以文会友聚合,远离时政。戊戌维新运动中,维新派冲破禁令,在各地举办了几十个学会,但他们提出兴绅权以伸民权的口号,依靠官绅的政治影响,与清中叶后地方士绅势力抬头的趋势相吻合。不久,政变发生,清廷再度明令严禁党会,大兴党狱。庚子勤王失败,党狱再起。

辛丑以后,清廷虽然恢复新政,却未开放党禁。1904年,商会获得合法地位。此后,绅商的立宪及地方自治团体大量组建,迫使清廷于1909年制定结社集会律,承认其合法性,但对学界结会仍予禁止。绅或绅商大量介入社团组织活动,既反映了自身实力的增长,又与当朝执政态度政策的张弛密切相关。而1901—1904年间出现的新式社团,并未得到官方许可,而是趁清政府的社会控制相对松动之机,顽强地自我生长,争取生存和发展空间。

由以士为主的开明士绅和学生组成的社团,与得到官方承认或鼓励,以绅商或绅为主体的社团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首先,前者侧重于自由平等的理想追求,而后者侧重于实际利益与权力的争夺控制。因此前者以输入文明、培育国民为主要目标,大都从事教育宣传活动,很少介入权力竞争。后者则试图通过结社达到分享权力的目的,不仅继续保持对基层社会权力的垄断,而且借兴民权之名扩张绅权,参与地方乃至中央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