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后来各督抚的感受看,清末新政耗费最多的,就是学务和警务。按当年的规则,高层级的学校和较大城市的巡警,是政府办理的;但大量的基层办学和乡村巡警,则是典型的官绅合办,主要经费出自民间。可到底出在谁身上,是一个很直接的问题。新学堂是最先开办的新政,开始筹款还相对容易。地方上有各种各样的“会”、“社”、“馆”、“所”,都有多少不一的“公费”、“公款”(晚清的“公”在官与私之间,不是今天所说的“公款”),大致可以从中募到办新学的钱。但各种会、社、馆、所的积款总数是有限的,很快就用得差不多了。于是款的来源就逐渐转向相对富有的绅,并进而转向一般的民。
当时小政府的政治伦理并未发生根本的转变,政府至少在理念上还坚持着“官不经手”的原则,不直接干预民间经费的处理。[1]但随着那些能够即刻征用的表面公产逐渐枯竭,政府中人也开始以新思维考虑新手段,即“调查”民间的公产。还在1906年,中央政府有人上书,主张地方自治不能空谈,应落实在行动上,办理“公益事业”。但这就牵涉到经费。此人的建议是在各州县“设立公产调查局,由各该州县选举公正绅商数人,充作局董,禀由地方官给予照会,调查本邑公产若干,作为兴办公益之用”。据说“政府诸公多然其说。惟某中堂深恐滋扰,遂未解决”而搁置。[2]
从这位部员的观念中,很能看到政府需要“作为”的压力。尽管其拟议的仍是官绅合办的模式,经费的目标则是非常明确的,即民间的公产。类似的主张最后终于付诸行动,到1909年,新颁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明确规定,城镇乡的自治经费,首先以“本地方公款公产”充之。[3]度支部不久发出了关于清查公款公产的咨文,江苏省咨议局在年底通过了巡抚交议的《清查公款公产办法纲要》。[4]这一执行方案成为其他地方摹仿的样板。[5]在此从观念到行为的进展中,原来拟议的“调查”已为“清查”所取代,更加直截了当(但各地公文中仍时见“调查”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