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今中外的历史看,不论在什么意识形态指引之下,国家机器本有一种扩张的自主性,若不从观念和制度上有所约束,其扩张往往直指民间。首当其冲的,正是今日所谓“社会”。杜亚泉在1911年初指出:“国运之进步,非政府强大之谓。不察此理,贸贸焉扩张政权,增加政费,国民之受干涉也愈多,国民之增担负也愈速。干涉甚则碍社会之发展,担负重则竭社会之活力。社会衰,而政府随之。”[1]他以新的术语重申了民富国安的传统思路,特别是指出了“国家”对“社会”的依赖,实深有所见。这样的睿见,在当时或有些超前,此后也很少引起注意。
胡思敬在1910年便指责说,国家直接插手社会事务,严重损毁了社会的活力。在“新政未兴之前,民间相率敛钱,以成义举”。从孤寡废疾到水旱盗贼,以至桥梁道路,舍药施茶,“莫不有会”。教育有机构,诉讼也有相应的调节机制。“盖不必张树地方自治之帜,摇炫四方耳目,而各府州县隐然具一自治之规。自新政大行,民气日嚣,渐藐官长,何论族邻!公产尽为豪强吞并,一切义举,刬破无遗。而地方自治之基坏矣!”[2]胡氏以不喜欢新政著称,但其观察并非无因而至。新型地方自治的倡行,却毁坏了既存地方自治的基础,真是一个吊诡意味(paradoxical)十足的结果。
新的“地方自治”乃是“筹备立宪”的要项,也正是在自治的推进中,时人感觉到了新体制的冲击。当时度支部曾通饬各地,自治不得动用官款,否则与自治之义不符。孟森则以为,所谓官款,并非“官之自款”,而是取自民间,不说是“民款”,也应视为“国款”。乃“不曰国家之款,而曰官款”,正表现出“官之目无国家”。当时地方办理的“自治”,如学校、警察、卫生、水利、交通,以及议事、行政、清查户口、试行选举等,若皆非国家之事,则国事何在?由于过去以官治国出了问题,人民“不忍国家之断送于官,起而求治”,故自治亦治国。则“以国家之款,济国家之治”,于义有何不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