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感官性”和“感觉”这些词语同时表现了我们的精神生活或心理生活的一个基本事实,对于这个事实,“**”、性的感官性和感觉不过构成了特殊情况,但在简要使用这些词语时,它们也能够无需附加成分单独表明后面那些事实。[1]与此类似,“羞”一词也具备独特的双重含义。[2]虽然很难说这一事实是偶然的,而是深深植根于现象本身,它却不能诱使人得到一种看法,尽管它常常诱使自然主义哲学得到这种看法:我们以这些词语表示的原现象本身完全是性及**生活的事实,只是由于将这些现象与非性的事实联想起来,或者从发生学的角度对体验之事实进行了加工,才使这些词语的含义引申到非性的经历上,二者仅仅类似,而且程度不一。或可举出另一个完全相同的错误:我们感到厌恶,它最初肯定产生于令人难受的味觉和嗅觉现象,在这种厌恶中可以找到一种感觉,它本来只与这些感官范围相关并且出自它们,只是后来转移到其他方面,如“对某人厌恶”和“道德上的厌恶”等等。但是,不能让那些现象通常在时间上首先出现的位置将我们引向这类错误;这同样适合于下述或许存在的事实:羞的现象在**的范围内起着一种引人注目的、在生物学上十分重要的作用,或者,它们无法表现出来,如果不同时牵连到属于那些部位的体验,如像任何厌恶都影响到胃并令人作呕,任何恐惧都影响到肠区,任何羞感都使血液涌入头部——这是性冲动的特征,导致脸红(官能性脸红;因愤怒和羞而脸红;机制与功能)。最后提到的这些事实只不过属于冯特(W.Wundt)确切表述过的“感觉上的类似感受的联想原理”的应用范围,[3]例如该原理断定,在“酸涩”、“苦”和“甜的”情绪活动中,我们的面部表情看起来就像我们过去体验那些味觉时一样。但是,如果将基本现象本身与这些直接和间接作用于身体的事实及其在特定范围的功能分隔开来(而不是陷入兰格的情绪论的谬误),它们就构成了简单和基本的情感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