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舍勒文集:道德意识中的怨恨与羞感

三、基督教道德与怨恨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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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在这一点上,福音道德维护着极其严格的个体主义特征:将灵魂的存在和“福祉”置于中心。谁要一开始从社会角度评价,就是说,按照对群体的损益原则去衡量,他的判断和感受自然就会完全不同。据说,无论在内心里,甚至在丧失了自我感知的那部分心灵的行为方式中看起来如何,最主要的是:罪冲动没有导致危害公众的行动。只有在“准备”采取危害公众的行动之时,冲动才是“罪的”。与此相反,耶稣的判断是:有犯罪行为的罪人比没有犯罪行动的罪人好,因为后者的罪冲动是向内的,从而在毒害他的本质,即便前者会使群体遭受一些伤害,况且,群体迟早会因向内的罪冲动遭受损害。由此,也会产生源于内心深处的自我经验的根本不信任:法利赛人只关注自己在社会上的道德形象,只关注自己的“社会姿态”,廊下派沉浸于对“能够尊重自我”这一自身判断的满足,他们不是关注自己的存在,而是关注自我判断中的形象,感到自己是“守法的”和“善的”,不仅他们,还有“在良心上自我审查”的人,身上都带有潜伏的“罪”之萌芽,他们常常只是因新罪没有闯入自己的动机深处,才与自知自己是罪人的那些罪人不同。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圣保罗不仅尖锐批判一切错误的“他律”,而且尖锐批判一切廊下派的和康德派的“自律”和一切“依自不依他”(Selbstrichtertum),他说:

我被你们论断或被别人论断,我都以为极小的事;连我自己也不论断自己。我虽不觉得自己有错,却也不能因此得以称义;但判断我的乃是主。(《哥林多前书》4:3—4)即使在这种对“罪人”的态度中,我们也找不到怨恨。[28]

正如对弱者有两种类型的爱的躬身,苦行主义的行为方式及其价值评价(此外)也有两种本原形式。对自己的身体的某种陌生态度在某些情况下会转变成恨。这种态度能把人引向一种苦行主义的生活目标,常常(正如先前指出过的)与被压抑的恨和报复冲动相关,并且体现它们的后果。这种生活感觉想必也会在“身体”乃灵魂之囚笼这类想法中表露出来,并导致形形色色的身体的自我折磨。在此,对自己的精神自我的爱并不是身体磨炼的出发点,而要救治和完善自我,身体磨炼是必不可少的,身体磨炼的出发点是一种本原的肉身之恨,这种恨常常只是附带寻求掩匿在关心“灵魂救赎”的外观中,苦行主义观念及其训练的某些形式同样基于怨恨;那些形式体现的只是对无力获取相关生命资财的一种辩护,比如,因无力得到可望获益的工作而只好听命于贫困,情爱和**的无能导致贞洁操守,无能自制而被迫听命于人,等等。在最后这一点上,尼采认为也可以用于解释基督教苦行学说的核心。[29]在他看来,苦行理念表现的是一种对衰微的、精疲力竭的生活的价值反应;这种价值对于暗里寻求死亡的生命(尽管意识上还不愿死)是合目的的。按此,基督教的修行学说也陷入其根源在于怨恨的律令和价值评价,这种价值评价能够“忍受”痛苦和不幸、对他人采取宽恕和恭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