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涌动使位格核心试图凭借认识介入本质,但从整个涌动行为中,又得区分出不同的要素来。若要具体指出的话,它们便是:(1)特定的认识态度,它是整个位格涌动所力取的目标;(2)认识原则,通过并依据这一原则,才能认清这种态度;(3)这是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对象世界及其联系的本质,在上述认识的态度中取代了“自然世界观”的给予物。对所有这三种要素都必须做详细的探讨。
只有搞清楚这三种因素,才能建立起哲学的各门学科,才能明确哲学与一切非哲学认识方式:诸如(1)自然世界观,(2)科学,(3)艺术、宗教、神话等之间的关系。
1.作为“整个人”的位格行为的涌动行为
从事哲学时,整个人身上的所有精神力量高度集中,从而使人处于极度活跃状态。这不是某种特殊哲学的标志,而是哲学自身的本质。从主体方面讲,它说明这样一种基本事实,即哲学是同一的,与科学截然不同,因为,就本质而言,科学是多元的。这种同一性与多元性的差别,正是哲学与科学本质[1]之间的根本区别的标志。由于科学的对象比较特殊(诸如数字、几何形状,动物、植物、无机物和有机物),所以,科学要求人类精神的一切特殊机体的功能都应得到运用和锻炼,比如说,人越是勤于思维,或提高直观技艺,就越能培养起推理和直观—发现思维能力。为此,主要类型的科学都要求具有能够产生实质后果的特殊直观形式,这些直观形式必须是各种科学所特有的,而且与其对象的特殊此在形式保持一致。所以,比如说,自然科学要求外在直观形式,心理学则需要内在直观形式。另外,致力于探讨受制于某类价值的善的世界的科学(诸如艺术、法学、国家等),要求情感功能得到特别明确的运用和锻炼,比如艺术的优劣感、法的正义感与公平感,这样一来,这一类的价值便反映到了意识中。反之,人向来都是把他实际具有的一切精神整个地投入到哲学运思中去,而且是在我所说的活动之中的各个功能集体(Funktionsgruppe)均处于“凝思竭虑”的情况下从事哲学思索。即便是最专门的哲学问题,人也要全力以赴,“各种科学”、宗教和艺术及其掌管者所采用的直观形式和意识态度在本质上各不相同,并且相互分离,但它们都受制于有关存在领域和价值领域可能具有的特殊给予性。哲学家只有把这些直观形式和意识态度在他的位移中心首先重新统一起来,才能做出那些单纯生活和劳作在这些形式中的人所无法胜任的一切:诸如揭示这些直观式以及所属此在和给予之在(Gegebensein)形式的本质差别,并对它们严加界定;此外,最重要的是,他还能把研究者、艺术家、虔敬者赖以为生的直观形式、思维形式、情感形式当作特殊的本质内涵,使之接受犹未分化的精神所作的本真直观,而又不把它当作对象占有;他能使它们在纯粹和自由的直观面前,确切地说,在纯粹和自由的“思维”面前对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