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面概述的那部分内容紧密相连的文化社会学的第二部分内容,是探讨或多或少有点组织的精神合作的社会形式。在每一个时期,三种基本的知识类型都首先出现在基本上与其最高目标相吻合的社会形式中。依预想的客体性质来看,这些知识类型必然是独特的、各个不同的。就特定的精神活动所有的基本形式而言,这是不错的。而就拯救知识主要的宗教形式而言,存在着会众、教堂和教派,存在着组织涣散的、“游离的”神秘主义派别或只在神学上结合的思想引导。另一方面,还存在着古代意义上的“智慧学派”和教育团体,这些学派和团体将其成员的教学、研究和生活实践结合成一个超越生活团体甚至常常超越国家的集团,并把这一集团看成是一种适用于整个世界的、关于思想和价值的“体系”。最后,在固有的客体的区分和艺术品的分类上,还存在着实际科学指导性的和研究性的机构,以及或多或少与工艺和工业组织相连或与律师、医生、行政官员等类职业组织相连的机构,我们称这类机构为“科学机构”。艺术同样在发展其“支配的学派”。在把自然语言提高到“文化语言”方面,或根据衡量的常规和公认的“原则”而体现在人造的符号系统方面,每一种艺术形式都发展了它自己的教义、原则和理论。
自然,知识团体得与指导形式相区别,得与不同年龄的儿童最初从他们生活的社区(儿童的家庭、部落、国家、民族或文化单位)获得平均知识的“学校”相区别。在这类学校中,平均的、社会必要的知识水平仅仅只依照人们的社会地位、财产多少和阶级的不同而代代相传。而上面提及的那些教学和教育机构则代表上层建筑,新的知识通过这些机构极缓慢地渗透到社区、城镇、国家和教堂等“学府”的教学人员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