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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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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认识”的绝对标准是并且始终是事实情况的自身被给予性——在被意指者与完全如同被意指的那样在体验(直观)中被给予之物之间的明证相合性中被给予。有关如此被给予的某物同时是绝对的存在,一个仅仅是这样一个存在、这样一个纯粹本质的对象在观念的程度上是相应地(ad?quat)被给予的。这就是说,所有在自然世界观和科学中作为“形式”、“作用”、“方法”、“选择因素”等,同样作为现时性、行为方向而起作用并且因此而在这里永远不会被给予的东西,在现象学直观中是在一个纯粹的、无形式的直观行为作为部分内涵一同被给予的(mit-gegeben)。一个对象,它只能在这样一种纯粹行为中被给予,以致于在行为的纯粹观念与对象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作用、选择因素、方法方面的东西,更不存在任何在行为载者的组织方面的东西,恰恰是这种对象,它才是并且才叫作“绝对此在”。

与此相反,所有那些本质上只能在一个具有某种形式、质性、方向等的行为中被给予的对象则是相对的,即此在相对的。它们就那些本身重又本质地从属于形式的认识行为之载者而言是此在相对的。认识这个概念在与对象概念的对立中已经预设了某个生物组织的载者的存在。认识内涵在完全相应性和最完全的还原的情况下连续地过渡为自身被给予性的内涵;然而两者始终又是有差异的,因为认识永远不能成为对象在自身被给予性中被给予的自身存在。

但是,尽管对象种类的此在相对性绝对有别于此在绝对性,它仍然构成一个可以在对所有对象种类而言的,尤其是对于知识论的所有对象和各门科学的所有对象而言的认识论中的阶段区域。在这个阶段区域的认识中,认识论可以发现一项具有几乎不可估量之范围的巨大任务,这项任务至今为止尚未以精确的方式被探究过。各个阶段的区别在于,较为相对的对象束缚在越来越不确定,并且根据其本质而单方面受其他本质性奠基的一个组织的载者之上,同时,我们可以将上帝的观念作为对所有绝对对象的相应认识之载者的极限概念来加以运用。我们可以确定,例如哪些对象完全是相对于有限的认识载者的,并且向诸如“相同性”对象、“规律”对象(首先是等同于作用的依赖性的规律,而后是在时间顺序意义上的因果规律)提出这个问题,向那些作为感知事物永远无法自身被给予的事物的形式,向内感知和外感知的形式差异,向空间性和时间性,向真—假差异等提出这个问题。例如,“上帝”也需要“规律”吗?或者,对于一个进行大全直观(allanschauend)的生物来说,这些规律可以被撇在一边,它们只是对于有限生物而言的特殊对象?或者,规律,更确切地说,规律的某个特定变种,例如机械因果规律的某个特定变种只是对于那些本身是生物并且具有身体的认识载者来说,甚或只是对于人类组织这个类型的载者来说才成为特殊的对象?纯粹唯名论便持此观点,它甚至将这些载者看作是一种人类感性感知的积累并且认为它们可以被一批(只是不经济的)感性感知来取代。在这些例子上可以看出:在这些问题之间有着细微和丰富的差异,可惜我们不能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些问题应当如何确切地被提出和如何确切地被解决。即使对于每个数学对象,对于集合、群、数,对于几何学对象,我们也只能根据相对性阶段来提出问题,然后才有可能决断,柏拉图所说的“神的几何学”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