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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种可能的社会原理——社会哲学讲演录(纲要1921/1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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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增定译

[1] [中译编者按]本文原为舍勒替“社会哲学”讲座拟的大纲,力图从社会—政治哲学角度进一步深化和体系化1919年的著名讲演“基督教的爱理念与现代世界”提出的大公主义制度理念。由于舍勒盛年而逝,这份大纲与舍勒思想的其他一些大纲(比如关于历史哲学的大纲)一样,未能发展为具体的论述。中译依据Max Scheler,Schriften aus dem Nachlass《遗著文集》,Band V,Varia Ⅰ,M.S.Frings编,Bonn,1993。由于原文系整理出来的手稿,其中有不少编辑者所加的符号。原文标题为“社会哲学讲演录”,现有的正标题是本文集的编者所加的。

引言

社会哲学是关于人类“社会”、人类共同体、人类群体与关系的本质、形式以及制度安排的学说。

在这篇讲演中,我的最终目的是说明一个特定的论题,它关系到对所有人类社会的存在与生命真实和符合实际的理解。我把它同其他可能的且具有历史影响的观点区分开来——我们将会得悉——我称之为一种团契主义(Solidarismus)。

唯有在我们同时认识到有关社会生活的其他本质的、典型的看法(“个体主义”、“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及其变种等),认识到其历史起源、历史的主要侧面之时,这一任务才算完成。但是社会哲学(在我们看来)不仅仅对在宇宙及其根据的关系中的人类社会是什么的认识。作为社会哲学,它还同时关系到这一问题:怎样根据最高的价值以及由此产生的规范来判断其状态(Zust?nde)。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完整的社会哲学同时包含了一个社会伦理学与一个社会规范学说(在历史上它在柏拉图,在《理想国》(Staat)以及在亚里士多德那儿作为伦理学而存在)。

这就特别将社会哲学与一切所谓的社会学区别开来,它仅仅涉及人类社会的本质形式(哲学社会学)与历史事实形式。社会哲学还包含了社会学的主要部分(社会学的本质学说),但不包括它的次要的、描述性的部分(事例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