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必须回答下列问题,即“我如何才能把我的行为与我的其他经验区别开来?”其答案是由行为这个语词的普通用法提供的。比如说,疼痛一般说来就不能被称之为行为。如果某个人把我的胳膊提起来,之后又使它落下去,我也不可能被说成正在进行某种行为。不过,我在这两种情况之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下所采取的态度,却都被称之为行为了。我有可能与这种疼痛作斗争、抑制它,或者屈服于它。当某个人操纵我的胳膊的时候,我也有可能加以顺从抑或抵制。因此,我们在这里所看到的,是两种不同的、从根本上来说联系在一起的体验类型。第一种类型的体验只不过是纯粹的“经历”或者“忍受”而已。它们的特征都是由某种基本的被动性表现出来的。第二种类型的体验由一些针对第一种类型的体验的态度组成。用胡塞尔的话来说,行为是一种“意识赋予意义的经验”。在研究“有关思想的界定特征的,既重要又困难的问题”的时候,胡塞尔表明,就其本性而言,并不是所有各种经验都是赋予意义的。“有关原始的被动性的经验,各种联想,使原初的时间意识得以在其中发生的那些经验,内在的时间性的构造过程,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经验,对它都是无能为力的”(也就是说,都是无法把意义赋予它的)。毋宁说,任何一种赋予意义的经验都要么必定是某种“自我-活动(具有态度的活动)”,要么必定是对这样一种活动的某种修正(次级被动性,或许是一种以被动的方式突现出来的、突然“涌上我的心头”的判断)。[19]
按照胡塞尔的观点[20],只要人们在这里把各种感受和这些感受对各种价值观念的构造过程都囊括在内,那么,只要他们愿意,他们就可以把各种具有态度的活动界定为首要的、具有生成能力的活动[21]——无论他们究竟是把这些价值观念看作手段,还是看作目的,情况都是如此。胡塞尔使用“赋予意义的意识经验”这个术语,就是为了涵盖各种通过意向性、以自发的活动的形式而给定的,或者以某一种因此而出现的次级修正过程的形式而给定的经验。那么,这些修正过程又是什么呢?保持和再现就是其中的两种主要的修正过程。胡塞尔对它们进行的描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