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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节 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产物和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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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对于真正地理解他人的自我有着不同的探讨方式。解释者既可以从他自己具有的、有关他人的活生生的身体的经验出发,也可以从他自己具有的、有关已经创造出来的各种人工制品的经验出发。在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下,他都是在解释一些使他人的主观经验本身得以具体展示出来的客观化过程。如果与此相关的是他人的身体,那么,他所涉及的便是一些活动的客观化——也就是说,他所涉及的是各种运动、姿态,或者行动的各种结果。如果与此相关的是一些人工制品,那么,这些人工制品要么是一些从狭义上来看的指号,要么是一些诸如各种工具、各种历史遗迹这样被制造出来的外部对象。所有这些客观化过程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仅仅是作为有理性的存在的行动结果而存在的。由于它们都是行动的产物,所以,它们ipso facto(实际上)都是有关那些曾经在造成了它们的行动者的心灵之中发生的事情的证据。应当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各种证据都是指号,但所有各种指号都是证据。因为要想使一种证据成为指号,这种证据就必须能够变成某种具有发挥协调作用的图式的地位的指号系统的某种成分。某些证据并没有达到这样的标准。比如说,虽然一种工具可以是一个有关曾经在其制造者的心灵之中发生过的事情的证据,但是,它实际上却根本不是什么指号。不过,我们所使用的“证据”这个术语不仅包括已经通过某种制造过程被生产出来的设备[46],而且既包括人们根据思想所做出的判断,也包括任何一种沟通活动所导致的信息内容。

与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有关的难题涉及所有各种证据。这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遇到某种既定的产物的人,都有可能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着手对它进行解释。首先,他有可能集中注意它那作为某种对象的状态——虽然这样的状态既有可能是真实的,也有可能是观念性的,但无论如何都是不依赖于它的制造者而存在的。其次,他也有可能把它当作一个有关其制造者在制造它的时候心灵之中的所思所想的证据来看待。在这里的前一种情况下,解释者是把他自己具有的、有关这个对象的各种经验,纳入他现有的各种解释图式之中。然而,在这里的后一种情况下,他的注意力本身便指向了生产者的意识所进行的各种构造性活动(这些构造性活动既有可能是他自己进行的,也有可能是另一个人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