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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节 马克斯·韦伯的“社会行动”概念。他人取向和影响他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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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章中,我们已经通过我们的预备性研究对马克斯·韦伯的社会行动定义进行了考虑[2]:“只要行动由于进行活动的个体(或者个体们)所附加给它的主观意义而考虑到了其他人的行为,并且因此而在其进行过程中得到了引导,那么,这样的行动就是社会性的。”我们必须牢记的是,当韦伯谈论社会行动的时候,他所指的并不是我们(在第二章之中)将其与“最宽泛意义上的行为”区别开来的那种行动。与此不同的是,在他看来,只要“意义”可以归因于正在进行行为的人,那么,任何一种行动指的都是依然含混不清的意义上的内在“行为”或者外部“行为”。因此,这个概念不仅涵盖了所有各种来源于自发性活动的意向性活动——不论这些活动究竟是不是经过了事先的设计,因而有资格被称之为行动,而且,它也涵盖了所有各种不断以被动的方式突现出来的主观经验,而这些主观经验则都只是从某种一般的意义上来说,才以意向性的方式和另一个人联系在一起。

按照我们自己的术语所具有的逻辑,与其说我们希望把社会行动或者社会行为当作我们的出发点,还不如说我们希望把针对他人自我的有意识的意向性经验当作我们的出发点。不过,我们在这里所涉及的,只不过是那些与作为他人的他人联系在一起的意向性经验——也就是说,只不过是那些与作为某种有意识的和活生生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意向性经验。对于各种仅仅针对作为某种物理对象而存在的他人的身体,而不是把他人的身体当作他的主观经验的某种表达领域的意向性活动,我们都是不予考虑的。我们将把通过意向性的方式与另一个自我联系在一起的、以自发性的活动的形式突现出来的各种有意识的经验,都当作社会行为来加以谈论。只有这些经验具有经过事先设计的特征,我们才会把它们当作社会行动来谈论。经过如此界定的社会行为可以涵盖所有各种特殊的自我活动(Ich-Akte),这些自我活动都通过意向性的方式被引向了某一位汝,就像被引向了另一个具有意识和绵延的自我那样。在这里,我们把诸如同情和憎恶这样的感情、各种色情态度,以及其他所有各种情感活动这样的经验,都囊括到其中了。如果我们按照韦伯所列举的例子来看,那么,意识的所有这些主观经验无疑都会被他称为社会行动。另一方面,如果按照他把社会行动界定为取向他人的行为的行动来看,那么,这种行动将只限于指预先经过设计的行为。因为只有事先经过设计的行为才可能是有取向的,而确定取向的过程则必定以某种设计为预设前提。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是所有各种如此经过事先设计的、“针对他人的”行动都是社会行动。比如说,假定我可以像把他人当作某种物理对象那样来对他进行活动,因而根本没有注意他的那些作为另一个自我而存在的主观经验。按照我们在上面提出的界定来看,在这里,我自己的各种伴随着我的行动的有意识的经验,并没有以意向性的方式指向他人的自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行动并不是社会行动。韦伯显然会同意这样的观点。因为我们都记得他说过,两辆自行车的相撞并不具有社会行动的地位,而它们相撞之后出现的对话则的确是社会行动。对一位已经经过麻醉的病人实施手术的医生确实是在“针对”这位病人的“身体”进行活动,但是,这样的活动并不是韦伯所说的意义上的社会行动。一位与其前面的士兵保持步调一致的士兵也不是在进行社会行动,因为一般说来,他的行为所取向的并不是他人的意识,而是他人的身体,因而只是取向这些身体运动本身,而不是把这些身体运动当作有关后者的有意识的经验的线索来进行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