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经济和社会》(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之中的比较靠前的部分,韦伯便对这两种概念进行了非常清楚的区分:
我们用意义层次上的适当性这个术语来表示对一个连贯的行为举止过程进行的主观解释——按照我们习以为常的思想方式和情感方式来看,当这种解释的各种通过其相互关系而得到理解的组成部分,都被认为构造成了某种具有类型性的意义复合体的时候,情况便是如此。人们在更多的情况下会说“这是对的”。另一方面,按照我们从经验出发已经确立的各种一般性概括,当我们对一系列事件的解释实际上始终都会具有以同样的方式出现的或然性的时候,这样的解释就将是一种从因果角度来看具有适当性的解释。按照我们常用的计算规范或者思想规范,对一个算术问题的正确解答,便是一个有关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意义层次上的适当性的例子。另一方面,对同一个现象进行的、从因果角度出发来看具有适当性的解释,所涉及的将是下列统计学上的或然性,即同一个问题很可能具有某种“正确的”或者“错误的”解答。人们还经常用这种解释来表示一些已经得到承认的规范,包括对于一些具有类型性的错误或者具有类型性的混淆的考虑。因此,因果说明取决于人们用来确定或然性是否存在的能力,虽然下面这样的或然性只有在非常罕见的理想情况下才能用数字陈述出来,但是,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却始终都是可以计算的,即一个既定的、可以观察的(公开的抑或主观的)事件将会有另一个事件尾随其后或者与之同时存在。
当公开的行动和各种动机都已经得到了正确的理解,同时它们之间的关系也被以富有意义的方式加以理解的时候,我们便达到了对一种具体的行动过程的正确的因果解释。对类型性行动进行的、正确的因果解释指的是一种被人们声称具有类型性的过程,而这样的类型性可以被表明不仅能够在意义层次上得到适当的把握,同时,这种解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具有因果适当性。如果就意义而言的适当性有所欠缺,那么,无论这种解释的同一性程度究竟有多高,也无论它那可以以数字的方式来加以确定的或然性究竟有多么精确,它都依然是一种无法理解的、统计学意义上的或然性——无论它所涉及的究竟是公开的过程,还是主观的过程,情况都是如此。另一方面,从社会学的观点出发来看,即使意义层次上的最完美的适当性,也只有在存在某种与下列或然性的存在有关的证据的情况下,才从因果的角度出发来看是有重要意义的,即这种行动实际上以合乎规范的方式表现出了一直被人们认为具有意义适当性的过程。因此,这里必定存在着对于某种近似值,抑或对于某种纯粹的类型的,其发生频率可以确定的接近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