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再次回忆一下我们对行动的界定。行动是建立在某种预先存在的设计基础之上的行为。由于任何一种设计都具有某种“目的”结构抑或“为了什么”的结构,所以,由此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即任何一种行动都是合理性的。如果没有这样一种设计,一个人是不进行“活动”的;他只不过是“进行行为”抑或“拥有各种经验”而已。因此,任何一种行动都可以被置于某种更高的意义脉络之中,而在这样的意义脉络之中,对于进一步的目的来说,它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而已。因此,虽然导致它的行动是以某种含混的、不确定的方式进行的,但是,这种目的或者更高的目标却是有可能得到清晰的描绘的。或者反过来也可以说,虽然导致它的这种行动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但是,这种目标却有可能是以含混不清的方式来设想的。诸如与“你先往右走,过两条街之后再往左走”形成对照的“走这条路去邮政局”这样的指引方向的做法,或许就是与第一种情境有关的例子。而一位正在小心翼翼地对一种新近发现的、其本性尚未得知的物质进行各种试验的化学家,则有可能是一个有关第二种情境的例子。这两种情境不仅都是与在各种社会科学之中得到建构的理想类型不相容的,而且,它们实际上与在所有各种有关社会实在的间接性知识之中得到建构的理想类型也都是不相容的。这些间接的社会经验所特有的理想类型,是一种使目的和手段都在其中得到了清晰设想的理想类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既然目的动机在这些类型之中都是固定不变的,所以,与之相应的目的和手段也必定会被假定为具有最大限度的意义适当性,因而这种行动得到实施的机会也是最大的。按照韦伯的观点来看,这样一种类型的行动便是合理性的行动。[22]合理性的行动究竟是取向某种普通的意图,还是取向某种绝对价值,这是无关紧要的。这里的后一种区分实际上从属于真正的原因动机,而真正的原因动机则是可以与具有类型性的目的动机协调一致的。一种活动究竟是取向某种普通的意图,还是取向某种绝对价值,取决于行动者所具有的旨趣;对于他给他自己提出的各种问题和他当作与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关的经验而选择出来的经验来说,这一点或许也同样是适用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