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了士人阶层的独立性、主体性和超越性之后,我们可以对中国古代文学价值观的发生予以讨论了,我们不妨先将结论摆出来:士人阶层是中国古代文学价值观(就其主流而言)的主体,士人的乌托邦精神是这种文学价值观的理论基础,文学价值观是士人阶层整个社会文化价值观建构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论及文学价值观的产生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诗乐的自然价值予以简略分析。所谓诗乐的自然价值是指诗乐在未得一种理论化的文学价值观规范指导时本身所具有的本然意义与功能。要考察诗的自然价值首先须解决诗缘何而作的问题。宋儒朱熹云:“或有问于予曰:‘诗何为而作也?’予应之曰:‘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夫既有欲矣,则不能无思,既有思矣,则不能无言;既有言矣,则言之所不能尽,而发于咨嗟咏叹之余者,必有自然之音响节族(节奏)而不能已焉,此诗之所以作也。’”[22]这种解释有其久远的理论渊源。在先秦典籍中,《尚书·尧典》有“诗言志,歌咏言”之谓;汉代的《诗大序》有“情动于中而形于言”之说。班固有云:“故哀乐之心感,而歌咏之声发。”[23]何休亦云:“男女有所怨恨,相从而歌。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24]可知这是古代关于诗歌起源问题最正统,也是最合理的解释。这种解释表明,诗歌的原始自然价值是一种纯粹的个体价值,是内指性而不是外指性的,即它是对个体情感的舒泄,而不是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诗经》中的许多情歌只能作如是观。
采诗与入乐是统治者对诗的一种价值赋予活动。据说夏、商、周三代俱设采诗之官,负责收集民间歌谣,然后献之太师,比其音律,最后上达天子。这在史籍中多有记载,大约确有其事。[25]即使我们将采诗理解为纯粹的实录,采诗者不做任何增删润色,这种活动依然赋予诗歌以两种其前所未有的价值功能。一是“观”——认识价值。采诗的目的是让王者“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由于有了采诗、献诗活动,诗的舒泄情感便具有了呈现情感的意义,当政者便可通过这种情感呈现而了解人们的普遍心态,并进而修改其政令。于是诗的自然的、个体的价值就转化为一种社会价值。二是审美价值。采自民间的歌谣一旦被配以音律成为乐歌之后,就又成了王公大臣们宴饮朝会的娱乐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