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背离”是指这样一种情形:文学价值观与同时期的文学创作或往代存留下来的文学作品的实际情况不相一致,二者之间呈现错位状态。我们先举事实,然后再予以分析。
第一种“背离”的情形是文学作品呈一种状态,而对它的价值判断却呈另一种状态,二者圆凿方枘,不相符合。这方面最突出的例子莫过于汉儒对《诗经》的理解了。例如,对于《关雎》的解释,《毛诗序》说“后妃之德也,风之始也,所以风天下而正夫妇也”。对《葛覃》《毛传》释为“后妃之本也”。对《卷耳》释为“后妃之志也”(见孔颖达《毛诗正义》)。其实这几首诗都是民间歌谣,或悦慕男子,或思念丈夫,本是自然情感的流露,而释者却赋予它们所没有的伦理意义。又如,《七月》是一首歌咏农夫劳作的诗,《毛传》却释为“陈王业也”。《氓》本为弃妇怨怒之作,《毛传》却以为是“刺**佚也”。这就将“美刺”功能硬加于作品了。后世儒者如孔颖达、朱熹等人论《诗经》也基本上沿袭了《毛传》传统。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文学价值观与文学作品实际之间的这种“背离”呢?第一,《诗经》的作品并不是在儒家文学价值观的指导下产生的。这些诗的作者,无论是庶民百姓,还是破产贵族,抑或是像周公、尹吉甫这样的辅弼忠臣,他们作诗都有各自具体不同的原因,基本上都是“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的产物。对他们来说,并没有一个先在的文学价值为指导。第二,汉儒的文学价值观并非仅仅是对《诗经》等文学作品的概括总结,它主要是从儒家思想体系中升华出来的,是儒家对文学提出的规范性要求。《诗经》中的确有大量怨刺之作,也有不少是歌颂祖先或君主的,这的确可视为儒家文学价值观中“美刺”原则的基础,但也正是由于这类作品恰好适应了儒家士人塑造君主、规范君主的政治目的才受到重视的。至于伦理教化的意义,《诗经》中本不存在,它是儒家对文学提出的价值目标。汉儒奉行了这种工具主义文学价值观,所以在对《诗经》的解释中也就将伦理教化意义赋予了作品。文学价值观与作品实际价值的背离,在汉儒那里也就表现为作品与阐释的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