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节讨论士人阶层的独立性与主体意识,这一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士人的自觉性——自我意识问题。就根本而言,士人的自我意识也还是这个阶层独立性的一种表现。士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形成以后,一方面他们要借自己的文化知识去干预社会,另一方面又要反观自身,这就形成了他们的自我意识。士人的自我意识标志着这个阶层的自觉——认识到自身的存在、特点及肩负的使命。其中也包括士人对自身的批判。
士人阶层虽有其整体上的独立性,但具体到个体士人身上就颇有不同了。他们在各方面都存在着个性与差异。士人的自我意识在其最浅层的意义上就是对这种差异性的认识。在先秦诸子中,有许多人都对士人的形态和类别进行过描述。《墨子·杂守》将士人分为谋士、勇士、巧士、使士,这是依据士人的特长及可能胜任的工作而分的。《庄子·刻意》将士分为山谷之士、平世之士、朝廷之士、江海之士、导引之士,这是依据士人所追求的目标而分的。而在《庄子·徐无鬼》中又有知士、辨士、察士、招世之士、中民之士、筋力之士、勇敢之士、兵革之士、枯槁之士、法律之士、礼教之士、仁义之士的区分,这基本上是根据士人的才干和从事的活动来分的。《韩非子·六反》有贵生之士、文学之士、有能之士、辩智之士、磏勇之士、任誉(或疑为任侠)之士的划分,这也是根据士人的特长、志趣而分的。《荀子·非十二子》中有仕士、处士之分,其标准是做官与否,在《荀子·不苟》中则通士、公士、直士、悫士、小人之分,其标准是儒家道德原则。
诸子对士人的分类一方面反映了士人阶层对自身构成状态的自觉反省,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他们的自我规范、自我批判的意识。在上述分类中,大都含有一种价值判断,士人应该如何,不应如何,应遵循怎样的处世准则,他们都有明确的倾向性。一般说来,先秦诸子各自都有自己对士人理想人格的标准,都表现着士人阶层自我规范的意识,在这里我们仅以儒家为例来说明士人阶层在这个层次上表现出的自省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