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一、总则
1.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特殊教育发展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中小学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遵照本办法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学生就读。
3.随班就读是我国对残疾人实施教育的一种形式,是我国特殊教育格局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际融合教育理念与我国特殊教育实践的有机结合,也是我国普通教育深化改革、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
4.随班就读工作要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普通学校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支撑,构建完善的随班就读工作机制和科学的支持保障体系,稳步扩大随班就读的规模,提高随班就读的教育质量,促进随班就读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对象与安置
5.随班就读对象是指所有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包括脑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包括孤独症)、多重残疾等残疾人。
6.招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该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进行确认或评估鉴定。
有残疾证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确认并备案后,经与家长协商后对其入学安置做出具体安排。
疑似残疾儿童少年的评估鉴定程序,一般先由家长或教师向普通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指定或委托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初步筛查,登记造册后上报给县(区)级随班就读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专业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评估鉴定。评估鉴定结论征得家长同意后,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安置做出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