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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侵权法的经济学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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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学将侵权法界定为调整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规范,法经济学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进行解释。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外部性行为,侵权法的经济本质就是通过侵权责任将侵权行为的外部效应内部化。

一、侵权行为的经济学解释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性一般不来自财产权利或者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因此,侵权行为不受财产法和合同法调整,不能通过财产法和合同法进行有效约束。财产法和合同法调整的行为都是人们可以合作和交易的行为,而侵权行为往往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不能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因此,法律宣布侵害人的行为违法,并通过侵权责任的方式将侵害人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内部化。例如,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行为来说,让每一位驾驶员同其他驾驶员就如何分配未来意外事故的成本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是很难做到的,同样,让每一位驾驶员同每个可能被车撞到的行人缔结合约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过高从而使交易变得不可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侵害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的侵权行为。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侵权行为的本质,我们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经济学上的解释。传统法学将侵权行为概括为三个要件:[1]受害人已经遭受了损害;加害人的行为或过失与受害人所受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的行为或过失构成其对受害人的未尽义务。下面,我们对这三个要件分别进行解释。

(一)损害

损害是构成侵权行为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而不能仅仅是一种风险。只有当风险演变为实际发生的损害时,受害人才能提起侵权之诉。例如,甲是一家家庭装修公司,乙在甲公司工作,具体的工作任务是为承接的家装工程刷油漆。有研究表明,长期处于新刷油漆的环境可能诱发某类疾病。如果该研究是科学的,那么乙有患病的风险。然而乙不能在未患病的情况下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